释义 |
保管合同包括基本信息、物品信息、场所、方法、期限、费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保管可以是有偿或无偿,仅占有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寄存人支付费用,保管人妥善保管、不使用、返还物品及孳息。保管人损坏物品需赔偿,无重大过失不赔偿。第三人主张权利时需通知寄存人。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保管物的基本信息、保管场所、保管方法、保管期限、交付时间和地点、保管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下: 1. 寄存人将物品存放在保管人指定的场所,视为保管,即使寄存人在保管人处购物、就餐、住宿等。 2.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或无偿合同。 3.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 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 告知保管人物品的情况和特殊要求。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 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 亲自保管义务。 3. 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 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 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 责任承担: ①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 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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