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以寄存人是否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为标准,可以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 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双方约定应予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在实践中保管合同以有偿的居多,因为保管人为保管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报酬。有偿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只能按照约定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而不能无依据地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保管合同中关于保管费用支付的约定就是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用或者保管人收取费用的依据。 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 无偿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无偿。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支付保管费;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合同意旨和惯例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的,则该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 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又称“有偿契约”,与“无偿合同”相对称。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的,可以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确定;不能依此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因此,合同当事人能确定保管费的,是有偿合同;反之,是无偿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 (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 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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