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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偿保管合同是什么?
释义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一、保管合同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二)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2、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三)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1、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2、保管物有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或履行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的证明材料;3、提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4、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5、保管人改变保管地点或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的利益的证明材料;6、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
    二、仓储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且成立即生效,当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附生效条件的情形除外。
    三、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承担责任的情况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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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