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员工实习期间休产假影响转正吗 |
释义 | 根据2011年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依据这一规定,女性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可放心休产假。 一、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否违法 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不合法的。 女职工在孕期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约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公司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女员工的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女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到期后,如存在法定顺延情况的(如员工怀孕)不应当主张未续约的二倍工资差额。 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情形消失时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辞退要如何证明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足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1、用人单位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对员工从事的岗位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性别、种族、宗教等就业歧视,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2、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通常情况下,录用条件可以在劳动合同附件、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或单独的录用条件确认文件中列明,员工入职时可由其签名确认知晓,并保留员工签字的书面文件,在仲裁或诉讼中,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证明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3、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用具体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结果等作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考核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最好保留员工签字认可考核制度的书面文件,其次,考核结果由员工签字确认。做到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操作上可以定期(比如:每周、每月)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 4、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则事先应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并签收,然后再将具体的解除理由和解除事实通知员工并签收。特别注意通知的理由应写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不能胜任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