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19%; 2、综合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9%;财政补贴标准:10元。 3、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5%; 4、失业保险: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4%; 5、住房公积金:无; 6、个体工商户、待业者、已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不在缴纳范围内,缴费比例若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7、所报缴费基数应以实际收入为准,但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第十条 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企业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8%;(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