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一、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于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较多,仲裁员人手不足等问题,导致经常会出现超出审判期限的情形。 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这种情况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