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当前,市面上很多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尤其一些美甲店、美容店等,打着“美甲”、“面部美容”等生活美容的招牌,擅自为消费者打“玻尿酸”、“水光针”等这些只有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才能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因此,上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甲店、美容店,却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明显违法。行动建议: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消费者均有权向医美机构要求出示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医美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后果是什么 当前,市面上活跃的医疗美容机构众多,其中一定数量的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尤其一些美甲店、美容店等,打着“美甲”、“面部美容”等生活美容的招牌,擅自为消费者打“玻尿酸”、“水光针”等这些只有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才能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因此,上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甲店、美容店,却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明显违法。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该条款进行处罚。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有些医疗美容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客源减少、开店成本巨大,导致其无法维持,于是会选择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出借给其他机构,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或租金。医疗美容机构违法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动建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一种法定资质,不可出借、不可转让,否则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医美机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后果是什么 一部分医美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客源减少、人力成本、开店成本巨大,导致其无法维持,于是会选择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出借给其他机构。医美机构转让或出租后,保持其主体不变,但己方不再参与、承担该医美机构的日常管理、成本支出等,也不参与收入分成,仅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或租金,而受让方或承租方为本医美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此种情况即为典型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因此,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对申请人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以后,才予以批准。如果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允许其转让、出借,则会导致上述审查批准行为失去意义,最终威胁医疗安全。如违法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处罚。行动建议: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此种行为的,可以将出借人或转让人及被转让人或被出借人为共同被告,责令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未年审构成非法行医罪吗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种情形有: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因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未年审的可能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因此,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医美机构不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后果是什么 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医疗机构在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一段时间后经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经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才可以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绝大多数医疗美容机构床位不满100张,因此需要每年校验一次。其中一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因为诊疗项目的增加但未办理执业登记,以及缺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等问题不能按期校验,但仍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动建议:消费者应当在订立合同、接受医疗美容活动行为前仔细审查其相关资质,消费者发现医美机构开展医美业务资质不足、手续不全的,应当立即要求医美机构停止相关行为并责令退还钱款,也可以举报相关部门。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