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设立代表处经营范围 |
释义 |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之外)。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一、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无需外经委审批。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1.市对经贸委接受承办单位代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齐全的申报材料后,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外国企业被批准设立机构后,由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在规定的发证时间内,向审批机关领取批准书。并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行时效,由审批机关收回批准证书(过期后的可以参照以上一条如何进行上海代表处申请后延期操作) 3.常驻代表机构如需延期,外国企业须提前60天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4.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在终止前30天提出申请,并于清理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办理工商登记、长期居留及海关备案等注销手续 办理事项和主管部门 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刻制公章:公安局 企业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统计登记:统计局 外汇许可证:外汇管理局 税务登记: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海关备案登记:海关 健康证明:卫生检疫站 外籍代表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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