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
释义 |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一、以事实为依据 以客观事实作为裁决的依据,是仲裁的根本原则。事实没有查明,责任就难以分清,适用法律就可能出现错误。仲裁庭要做出正确的裁决,就必须查明案件的发生、经过、现状和双方当事人争执之处,查明核实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仲裁庭查明事实的途径主要有: (一)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证据。仲裁庭将认真审核当事人的陈述,找出陈述中一致的地方和有争议的地方作为裁决的依据。同时仲裁庭认真甄别证据材料的真伪,查明事实的真像。 (二)仲裁庭对事实的调查。仲裁庭调查包括庭外调查和开庭调查。当事人员有举证的责任,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证据来判明真伪。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但要注意的是,举证的义务在当事人,仲裁庭只在认为有必要时才进行庭外调查。 (三)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鉴定部门做出专家报告或鉴定结论。在专家和鉴定人行使仲裁庭指定的职责时,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部门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以供审阅或鉴定。 二、行政机关扣押货物是否有期限长时间扣押不还怎样处理 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那么对于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是否有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日。 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长30日。行政机关如果长时间扣押行政相对人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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