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2年取保候审的政策 |
释义 | 2022年取保候审的政策,具体如下: 1、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2、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 (1)保证人担保;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6)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7)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8)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9)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七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第九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八条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其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情况,预防、制止其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配合执行机关定期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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