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人能否选择其他的鉴定机构? |
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利选择自己的鉴定机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选择的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且鉴定结论必须符合科学和法律的要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选择鉴定人的权利。如果被告人所选择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鉴定人未能依法履行鉴定职责,法院应当责令重新鉴定,或者由法院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十三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拥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二)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技术能力;(三)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也可以不参照:(一)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二)鉴定机构意见不足以认定罪名或者判决。” 被告人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必须确保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且鉴定结论必须符合科学和法律的要求。如果被告人选择的鉴定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未能履行鉴定职责,法院有权责令重新鉴定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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