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挪用公款的概念是什么?
释义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用于个人非法或营利活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公共财产所有权)、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和主观方面(明知是公款故意挪作他用)。挪用公款罪构成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等公益事业的,将被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犯罪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2、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结语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用于个人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以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为目的。挪用公款罪严重影响国家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应予严惩。对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挪用行为,应更加严厉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1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