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
释义 | 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行为又不存在过错的,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或者失去医疗事故鉴定时机的,可以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是否过失行为,患者的死亡(残疾)与院方治疗存在多少因果关系。 1、非医疗事故≠不需要赔偿 2、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3举证倒置要求院方拿出书面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没有因果关系。 一、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案由有哪些 第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即然是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责任。当然不包括精神损害问题。违约责任是一种弥补损失的责任。患方要提供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医疗机构违约的事实证据以及由于院方违约给患方造成损失的证据。实践中包括:医学美容、接骨治疗、单科治疗、医药费拖欠纠纷。 第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在新案由规定中取消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所以在今后的起诉时都是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诉讼,只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如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患者的诉请进行评判。发现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精神损害的相关法规进行评判。 在实践中,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主要包括: ①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分析指出医方存在某种过错、不足或缺陷的; ②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未指出医方存在诊疗护理过错、不足或缺陷的; ③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1)项至第(4)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④诉前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有明显的损害结果,难以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较准确的判断的。 二、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定义是什么?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一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认定有标准有: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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