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发生意外伤害,如何处理? |
释义 | 工地受伤需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产生争议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工伤认定标准包括工作时间内受伤、工作前后从事相关工作受伤等。工伤认定后,若没有影响肢体功能障碍且双方无异议,可不进行伤残鉴定;如有异议,需进行伤残鉴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一、在工地受伤应该求助于哪个部门 在工地受伤应该求助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与用人单位产生工伤赔偿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二、如何确定工伤认定标准 确定工伤认定标准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认定后要做伤残鉴定吗 如果认定为工伤后,经过医疗治疗后,实际没有影响肢体功能障碍,达不到伤残标准,则可以不用做鉴定,前提是单位、个人都没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则最终还是需要经过伤残鉴定的环节,出具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的证明文件才算数。 结语 工伤认定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求助,如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工伤认定标准包括工作时间内受伤、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形。认定为工伤后,如无肢体功能障碍且无异议,可不做伤残鉴定;若有异议,需进行伤残鉴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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