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这就是医疗事故的行政法律责任。该条例中所述的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特征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主要特征有: (一)行政责任以医疗行政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二)行政责任是违反医疗行政义务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行政责任的种类呈多样化形式。 二、责任主体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此处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是行政责任主体。 《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3条规定,医疗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是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二是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三是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四是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以上与医疗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主体接受处理的法律框架。 三、归责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一部行政法规,除明确了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所应当享有的一些权利外,其立法思路仍然是以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为主线,围绕医疗事故的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卫生行政部门的介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参与等主题加以规范。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但行政机关是凭借何种权利而对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分的,这有待商榷。 行政处罚的措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措施:行政处分亦属于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方式,其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者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方的责任程度等作出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的决定。 具体到某个医疗事故中,首先要判断某项医疗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妥当,其判断标准是:医疗主体是否适格,医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等方面的内容。不符合上述标准,即使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只要是医疗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或内容欠妥、或有超越、滥用职权等一项发生,该具体医疗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故该医疗行政行为可依法被撤消、变更或被宣布无效,而相关行为人或机关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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