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同时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废止。 根据相关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事故要具备下列条件: 1、事故是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2、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