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查询。对于交通处罚决定除了当场收缴的罚款和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都必须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不能由行政执法人员代收。非边远、水上地区和交通比较方便的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没有困难的。在非边远、水上地区和交通方便的城镇地区,银行网点比较密集,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去交纳罚款比较方便,没有什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