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释义 |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检查方式有三种,即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1)重点检查。一般是指对于某项重点工程,或工程中某些重点内容进行的检查。这种检查通常有较强的针对性,检查的重点与目的比较明确。比如,为了掌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工程质量状况,可以对所有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为了了解近期以来工程结构的安全状况,可以对上年某月某日后开工的工程结构施工质量进行重点检查;为了确保小学校舍建设质量,可以开展对全国小学教学楼施工质量的重点检查等。 (2)抽查。一般指采用随机方法,在全体工程或某类工程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检查,即统计理论中从母体中抽取样本进行检查。这些被抽查的工程项目应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_的目的,不仅是了解被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还要借此了解未检查到的其他工程在这方面的情况。 实际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定期组织的全国工程质量大检查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全国性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大抽查。 (3)专项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在某个方面或某个专项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的检查。 目的是查明某个专项内容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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