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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为消除行为负责?
释义
    教育机构在校园霸凌事件中应承担责任,但若能证明尽到职责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若孩子受到第三人侵害,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时需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对于校园霸凌行为,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证明教育机构尽到职责的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孩子受到学校意外的第三人的侵害则由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确定行为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确定行为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环节。根据法律体系,行为责任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例以及证据的充分审查。程序上,通常包括调查、举证、辩论和判决等环节。在调查阶段,相关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物证等将被收集并进行综合分析。举证阶段,各方将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证明责任归属。辩论阶段,各方将进行辩论和质证,以进一步明确责任。最终,在法官的判决下,行为责任将得到明确界定。这一过程确保了公正和法治的实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结语
    在确定行为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下,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的需承担责任,而证明其尽责的可免除侵权责任。若孩子受第三人侵害,责任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而学校若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过程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及证据审查,包括调查、举证、辩论和判决等环节。这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正,维护了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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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