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非参加人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二)将参加人应当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三)超出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检查、用药、治疗;(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五)弄虚作假套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六)其它违反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 法律客观: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