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证。 (2)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有关许可证。 (3)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内容由 严达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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