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怎么救济? |
释义 | 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后的救济方法: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可以上诉;如果判决已生效,则可以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权益,解决虚假诉讼问题。当前制度的救济机制对第三人不力,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成为必然。 法律分析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怎么救济? 如果在上诉期,可以上诉;如果判决已经生效了,那就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置目的是规制民事领域里的虚假诉讼现象,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救济与保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一)理论基础一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作用。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力。这对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我国的民事诉讼,坚持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尤其注重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适用。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即自认制度,指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受自认的约束。处分原则则赋予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无权在诉讼请求之外进行调查。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主义存在很大的缺陷。容易被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利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二)现实的必要性当前,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进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执行中有第三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一阶段缺少对第三人的救济机制。另外,在我国再审程序启动十分困难,其正当性也备受争议,第三人很难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频频发生和当前制度的救济无力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成为必然。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发生判决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严重的侵害了第3人的合法利益,而第3人不是因为本人的原因没有参加到诉讼活动当中,那么是可以提出第3人撤销之诉的。而第3人撤销之后的判决作出之后可以上诉,需要在上诉期限内。 结语 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后的救济方式有两种。如果在上诉期内,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可以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旨在规制虚假诉讼现象,为受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救济与保障。该制度允许未参与审判程序的第三人对对其不利的生效判决提出撤销请求。立法背景包括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因为判决具有相对性,第三人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且虚假诉讼频发,现行救济机制不足以保护第三人利益。因此,在判决生效前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在上诉期限内上诉,是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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