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引入事前监督机制,加强对合同金额的监督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证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都是依据工程预算,因此如果能对工程预算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则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工程造价中高估冒算的发生。而且由于此时工程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可以直接对合同各分项的金额以及工程总价进行监督、控制。 工程造价主要取决各项工程量和单价,一般的工程造价概预算不外乎这两个主要因素进行计算,因此审计工作可以通过对照设计图、施工图核算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实现对计量的监督;由于一般工程项目周期加长,因此对于各项单价的确定,除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外,还应从历史变化规律、市场行情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尽量减少可预见的单价变动(对审计而言,主要是周期性或是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引起的单价下跌)而导致的合同金额不准确,通过这些工作可能从事前监督的角度,从被动的项目决算审计转入到事前主动的预算审计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