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开庭审理 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 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 证人 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3、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对于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认定基本成立的情况下,就可以由公安机关提交到检察机关进行批捕处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经过审查起诉和司法判决两个程序才可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有异议的,还可以上诉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