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员、超速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危害性极大。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员超载的危害: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易引发爆胎、偏驶、制动失灵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速行驶的危害:减弱驾驶人的感知力和判断力,易使驾驶人判断失误,降低车辆的行驶稳定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2、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极大。 3、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