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
释义 |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但当场处罚程序也不能忽略必要的环节和步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具体来讲,人民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遵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以表明身份。“工作证件”,是指人民警察所属公安机关颁发的工作证或者用于执法的特定证件。人民警察在从事职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的身份、所属的公安机关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二是,确认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是当场被人民警察发现或者有人当场指认某人违法的,属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确凿的。人民警察可以通过当场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三是,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罚理由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告知制度的要求。作为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程序,人民警察也应当根据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于当场处罚的特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采用口头形式。人民警察要认真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申辩意见要给予全面耐心的回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认真核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人民警察应当采纳。人民警察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四是,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是人民警察当场处罚的书面证明材料,一般采用由公安机关预先统一制作好的格式文书,具有固定格式和编号,由人民警察在当场处罚时填写。五是,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好后,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针对许多治安案件案情简单,情节较轻的特点,《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置了当场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当场处罚是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的简化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置当场处罚程序,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有效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有利于及时处理社会矛盾。当场处罚与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一样,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适用条件包括: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指在处理案件的现场就已经掌握了确凿、充分的证据,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要进行更多的查证,没有必要进行鉴定,也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二是,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只有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才适用当场处罚。法律将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限于二百元以下,主要是考虑:一是,有利于人民警察执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案件,一般属于处罚较轻、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相对较小、社会影响也不大的案件。二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治安管理工作的特点。关于当场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是适用于对公民处于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不同的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治安案件中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的执法主体是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对符合条件的,可以行使当场处罚权。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根据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的执法活动,主要是指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违法行为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正在执勤的具有治安案件办案权限的人民警察处理。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是不是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行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通过这一法律形式,确定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效力,对被处罚人产生约束力。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是当场处罚还是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的处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要求公安机关一定要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还在于处罚决定书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方面,决定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接受处罚;另一方面,决定书也是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的重要凭据。 公安机关作出哪些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赋予被处罚人进一步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是被处罚人享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设立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得受行政处罚的一方有权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另一方面有利于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制,规范行政权的使用。通过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相关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听证各方在听证过程中加强沟通,使根据听证作出的处罚决定更有公信力。听证基于其自身的说服力和公正性,还可以促使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缓解社会矛盾。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依法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听证不是所有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只有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才可以要求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举行听证作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适用听证制度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包括两种:一是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的治安案件,二是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案件。对于这两类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总的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适用听证制度的处罚范围比较小。主要是考虑到,在治安案件中适用听证制度,一要公平与效率兼顾,一般只有在可能严重侵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况下才适用听证程序;二是要结合我国国情,治安案件的特点是危害到社会秩序,且数量较大,违法事实比较简单,容易查清,对这些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采取适当简便的程序及时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对行政拘留处罚实行听证,主要考虑:一是行政拘留适用较普遍,如都举行听证将导致很多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二是在听证期间对需要进行拘留处罚的当事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不利影响。三是为解决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避免对被处罚人错误拘留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作了规定,被处罚人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因此,将听证范围加以一定限制是完全必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符合听证范围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的,属于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经告知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如果符合听证范围,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没有要求听证的,就不进行听证。这里所说的“依法举行听证”,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具体听证程序举行听证。具体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公安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提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治安处罚建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遵守那些程序规定?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两个程序性方面的规定,需要注意:一是,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进行执法时出示工作证件,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警察滥用职权,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人民警察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些规定,人民警察如果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开始询问前,就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证明自己的执法身份;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也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在人民警察没有携带工作证件,或者没有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权拒绝接受询问。二是,依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内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六项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这里的身份证件,主要是指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指被处罚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具体行为和经过以及能够证明治安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给予被处罚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公安机关作出该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即公安机关以什么形式来执行处罚,主要是指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方式。(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是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也就是被处罚人可以向哪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哪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被处罚人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是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该事项,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实现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化。(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这是对处罚主体及处罚日期的规定。只有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决定的日期也是必须载明的事项,对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期限送达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中还要求,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公安机关的印章具有相当于签名的法律效力。没有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印章的决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印章与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不一致,处罚决定也无效。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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