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当场收缴罚款金额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的金额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这条规定完整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罚缴分离原则以及该原则的特别补充规定——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汇总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关于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3种情况,并作出了具体规定。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20元以下罚款决定的,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简单、违法行为轻微,行政机关对其处以的罚款数额小。如果规定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显然会增加当事人的履行成本,同时,也会增加代收罚款银行的工作量,造成资源浪费。 2.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作出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以下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在这一情形下,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罚款数额符合一定的限制,二是如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 出于维护罚缴分离制度和当场收缴罚款规定的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场收缴罚款的罚款数额作出了较低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对罚款数额的规定,还要符合如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这一条件。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查处流动人员或者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者实施的违法行为时,经常遇到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无法执行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时,当事人的身份、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是确定的,如当事人为公司或在固定摊位从事经营等,应由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以上就是行政处罚的当场收缴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一、我想咨询一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是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遵守什么程序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是一种代收罚款的行为。 2.人民警察代收罚款后,应当及时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上交所属的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及时缴付指定的银行。但考虑到人民警察担负的执法任务比较繁重,工作量也比较大,如果要求他们在当场收缴罚款的当日就上交所属的公安机关,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在一些比较边远的农村、山区、牧区等,交通不便,人民警察在收缴罚款的当日上交罚款,困难会更大。因此,应当对人民警察上交所收缴的罚款规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两种上交罚款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如果期满日期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日期。对于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人民警察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4.对于这种情况,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水上”一种情形。考虑到由于旅客列车的运行一般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在列车运行期间人民警察还要继续执行职务,人民警察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如果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就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实践中可能有困难。 5.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规定了在“旅客列车上”这种情形。人民警察将收缴的罚款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后,该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6.如果期满日期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日期。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当场收缴的罚款能够及时缴付银行,具有罚款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辖区范围内确定收缴罚款的银行网点,并在银行建立罚款专户,将收缴的罚款存放专户,集中上交国库。 三、针对哪些情况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在以下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三)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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