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属于行政确认? |
释义 | 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行政确认,因其缺乏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需要经过查证和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证据,而非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 不属于。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进行判断,赋予特定法律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种,与其他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都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据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既然是“证据”,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查证属实,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自然也谈不上属于行政确认了。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认定程序是否需要行政确认?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认定程序通常不需要进行行政确认。交通事故认定是由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的程序,其目的是确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他们会依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相关证据等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不需要经过行政确认。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重大事故或争议复杂的情况,可能需要行政确认来终审认定。因此,一般而言,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并不需要行政确认,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例外。请根据具体情况咨询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结语 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一般不需要行政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负责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相关证据等进行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行政确认来终审认定。因此,一般而言,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不需要行政确认,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例外。请咨询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和指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二条 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为了确定死因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由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录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三条 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于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身份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尸体处理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紧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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