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要满足条件是可以落户到北京的。收养子女入户:收养关系须在5年以上。充分考虑对家庭稳定和对养子女抚养教育有益的问题,取消收养独生子女(所说的“独生子女”是指被收养人是生父母的独生孩子编者注)不予解决进京入户的限制,将收养子女在京入户条件调整为: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与被收养人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能申请投靠已被别人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