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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违约
释义
    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外,根据合同自治(自愿)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不增加债权人合同履行成本的情况下,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此类合同:
    1、不发生债务转移。虽然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但并不表示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改变,债务不因此而转移给第三人;
    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特别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在这类合同中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当事人;
    4、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的债务虽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债务人并不因第三人的存在而免除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的履行方式
    1、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2)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3)履行时间正确;
    (4)履行地点正确;
    (5)履行方式正确。
    2、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3、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1)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62条1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2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3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4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5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6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是以原债务存在为前提,这样原债务关系仍然发生了延续,但是由于有新债务人加入,使原债务关系从单一之债转为多数人之债,又导致一个新债务关系产生。事实上,并存的债务加入并不是一种债务的变更,债务已经由原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转移到新的债务人身上,因此并存的债务加入是一种债务转移。
    1、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清偿。
    2、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
    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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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9: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