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继子女收养的条件及继承权问题。继父或继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只需得到生父母的同意,且不受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条件限制,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继子女的健康成长。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是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和共同生活,未形成则无继承权。对于未办理法定手续或未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继承权需区别对待。收养建立后,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不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分析 一、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因此,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限制。这样规定,对稳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家庭关系、避免继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利于被收养的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二、过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是否在一起生活,是否形成了抚养和赡养关系,如果形成就是收养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如果未形成,则没有继承权。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还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未办理法定手续,虽立下字据举行仪式,也得到群众的公认,但“过继”后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而在“过继父母”去世时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遗产的,不享有继承权。对于在丧事中花费财物的,可酌情给予补偿。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中时常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因未形成扶养关系而不能以养子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4.在某些地区,为剥夺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其“立嗣”以儿子身份料理丧事的,应给予严肃地批评教育,不得享有继承权,并应保护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 不管是收养没有任何关系的孩子还是需要收养自己的继子女,其实在收养条件上面,《民法典》中都是有统一的规定,但在收养继子女的时候,需要经过继子女亲生父母的同意才行,否则也是不能与继子女建立收养关系。一旦成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之后自己的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其实也不能因此解除收养关系的。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了继子女收养的条件,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其他限制。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稳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家庭关系,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于过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是否共同生活以及是否形成了抚养和赡养关系。如果形成了这些关系,双方将互有继承权。然而,对于未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继承权将不成立。最后,无论是收养无关的孩子还是继子女,都需要经过亲生父母的同意,并且离婚并不会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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