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镇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供水经营:(一)依法取得供水特许经营权、卫生许可、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取水、制水、输配水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具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检测;(五)从事制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城乡供水单位采购使用的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确保安全卫生用水,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药剂等。 法律依据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