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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抵押权优先权受偿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释义
    房屋抵押权优先权受偿权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出售抵押财产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前未登记的赔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抵押财产在签订抵押合同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登记抵押。
    一、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一个是担保物权的竞争解决办法。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都涉及到这两个方面。
    (一)对于典型物权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以抵押权为例,民法典规定了拍卖、变卖和折价抵债等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于典型担保物权,不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都可归结为拍卖、变卖和折价。
    (二)对于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竞争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竞争顺序规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是唯一的吗
    抵押权不是唯一的。
    我国法律允许一个物上可以设立多个物权,如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中还有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当事人之间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一个物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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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5 3: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