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戒免处分有什么影响 |
释义 | 诫勉是党纪处分,一般没什么影响。 有惩戒期,会影响提拔、表彰先进等。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教育挽救的目的。经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极怠工,组织纪律观念不强,问题确实突出的,均应实行诫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分局的各项安排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自由主义严重者。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对象的主体身份、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采取诫勉谈话还是书面诫勉方式,特别是在提出处置意见时应当明确诫勉方式,防止适用的随意性。根据规定确定诫勉方式。 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发现党员干部轻微违纪问题,若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诫勉,应适用“诫勉谈话”,而不是“书面诫勉”。诫勉不属于严重的处分措施,一般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 法律依据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诫勉的影响期为六个月(半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这些党内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诫勉对于被诫勉人员的影响内容。据此,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诫勉决定,应当抄送被诫勉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部门,由有关单位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或公务员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执行六个月的影响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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