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诉讼申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因此行政赔偿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单独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一种是附带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服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一、哪些申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1、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驳回申诉通知的申诉; 2、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作出的裁定、复议决定、驳回申诉通知的申诉。 二、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书; 2、申诉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支持申诉请求的证据材料及材料清单。 三、申诉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2、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或被申请确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 3、具体的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4、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名称(国家赔偿案件应写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写为:最高人民法院); 5、申诉人应在申诉书上签名或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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