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机动车有以下情形需要向车管所变更登记:车身颜色发生变更;发动机发生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发生更换;整车发生更换;机动车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发生改变。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