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公殉职的认定程序,一般到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有关法律规定有: (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认定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一、一等功死亡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I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城镇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