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多久可以申请离婚自动离婚 |
释义 | 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协商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有相应的程序。如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协议离婚程序如下: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 二、受理申请。男女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过去了,从第31天到第60天,男女双方都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 诉讼离婚程序如下: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法院审查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决定是否立案,告诉不受理的理由。法院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书面答辩。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调解有三个结果:一是调解后双方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从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 三、审理和判决 对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离婚与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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