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三)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四)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五)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六)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七)变更后的使用性质;(八)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还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九)变更登记的日期。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