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宾阳县管理部: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广场新区商业城西排11、12号一楼2号窗口。 武鸣管理部:南宁市武鸣区欢歌路12号金域华府小区2栋5-7号铺面(金域华府售楼部旁)一楼5、7、8号窗口。 江南营业部:南宁市淡村路5号大院内一楼3-8号窗口。 横县管理部:南宁市横县茉莉花大道龙池新城龙翔苑(新工商局正对面)二楼3号窗口。 邕宁营业部:南宁市邕宁区红星路35号金星小区办公楼一楼1、2、4号窗口。 上林管理部:上林县进城大道(工商局集资楼旁/武装部新址附近)一楼2号窗口。 良庆营业部: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D座5楼504-507号窗口; 兴宁营业部: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23号一楼1-5号窗口。 青秀营业部: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花园A区一层19-1号和A区二层3-7号窗口。 隆安县管理部: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泰安街102号一楼1-3号窗口。 西乡塘营业部: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四楼10、11号窗口。 马山管理部:马山县白山镇富群路中段 (马山县水产畜牧局对面)一楼1-3号窗口。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