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骗婚案件立案所需的要件 |
释义 | 骗婚立案需满足三条件,包括故意取财产或虚假结婚,取得财产并虚假登记,侵犯公共秩序与家庭和谐。遭骗婚可通过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维护权益,前者报案立案侦查,后者起诉并要求补偿。骗婚构成犯罪将依据财产金额量刑,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严重情节包括导致严重后果或有前科等。 法律分析 一、骗婚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要提醒的是,我国并没有单独的骗婚罪,骗婚的行为可以比照诈骗罪来认定,因此骗婚立案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骗婚需要当事人是处于直接故意的心理,同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取得对方财产或虚假结婚的意思表示。 2.客观上既取得了对方的财产,也进行了虚假登记。 3.行为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与家庭的和谐生活。 二、遭遇骗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遭遇骗婚有如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1.刑事救济途径 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材料后发现有犯罪事实,且诈骗金额达到当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2.民事救济途径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结婚婚姻关系,并请求对方给予补偿。 三、骗婚构成犯罪如何处罚 骗婚构成犯罪会比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俩处罚,即根据诈骗所得的财产金额来量刑: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等情况。 结语 骗婚立案需满足三个条件:当事人具有故意心理和非法意图,取得财产并进行虚假登记,侵犯社会和家庭秩序。遭遇骗婚可通过刑事和民事救济途径维护权益。骗婚构成犯罪将根据所得财产金额进行量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诈骗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对于导致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被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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