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收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要求从轻处罚,也就是罚款2000元。 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第二十一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有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记录。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记录应当尽可能采用原话。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要记明。 陈述和申辩结束,应将笔录交当事人或陈述申辩人核对,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补充和修改,最后签名和注明日期。 承办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