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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期徒刑有哪些特征
释义
    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犯罪分子被关押在地方,使他们没有人身自由。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从词语意义上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徒刑,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被拘留到死亡,而是只要犯罪分子后悔自新,就能回归社会。依照刑法的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者假释。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从我国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罪犯没有被拘留到死亡,而是回到了社会。因此,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切断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三、强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非没有劳动能力,否则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拘留时间不能折扣刑期。因为无期徒刑可以说是无期徒刑,所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扣刑期的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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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