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征购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征购的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选址。 (3)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政府核准方案。 (4)划拨建设用地。 (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父亲死了土地证归谁 父亲死了土地证归国家所有。公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土地不能继承。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上虽然可以进行经营并将所获得的产品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农民对该自留地、自留山并不享有所有权。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流程: 1、拟定收回方案。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2、报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 3、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国土局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4、注销登记。国土局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土地证办理材料: 1、办理房产证的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发票复印件; 4、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5、商品房买卖契约; 6、维修基金发票原件; 7、契税发票原件; 8、抵押登记申请表。 总之,父亲死了土地证归国家所有。公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土地不能继承。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上虽然可以进行经营并将所获得的产品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农民对该自留地、自留山并不享有所有权。 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一项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协调裁决的范围是,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协调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兼顾合理性审查。在程序设定上,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三、拆迁前政府要公开的信息包括哪些 一、征地批文,具体包括: 1、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书,包括: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书四方案,包括: 1、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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