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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如何应对工伤劳动仲裁
释义
    在诉讼仲裁案件中,通过员工的诉讼抗辩,找到企业管理中的漏洞,进而完善自己。在实践案例中很多员工都会提到一个加班费的问题,企业可以根据员工提出的质疑,迅速查找到企业工资结构中的不足,重新设计自己的考勤管理。有的员工提出规则制度没有书面告知,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这些都可以及时进行修正,进而完善。
    但在事后总结这一块,最怕的就是有的单位花了钱又不买教训,好了伤疤忘了疼,今天赔偿个双倍工资,赔偿了几十万,明天又来一个没签劳动合同的,这样的单位都是有问题的企业。已经出现的法律问题,要想办法解决和应对,如果出了问题不总结,那么企业永远都会有法律风险的。
    一、员工注意事项
    1、首先要检查合同文本是否完整。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应包含如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如果这些基本内容不具备,对员工的权益保障不全面,维权成本高。
    2、不要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有的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员工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员工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不成立的,造成员工的维权成本高昂。
    3、如果劳动合同的主体与面试、录用通知书的主体不一致,员工将面临着一旦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主体的风险,如遇到工伤时找不到赔付主体的不利情况。
    4、很多员工并不注意工作地点是否约定清楚,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工作地点意味着员工有权利拒绝到合同约定以外的区域工作,企业不能强制调动。如果约定不清楚,员工遇到调岗或企业搬迁时将不利。
    5、员工一般会仔细审查劳动报酬的金额,但是劳动报酬是比较复杂,对员工不利的情况是影响员工月度工资、加班费、绩效考核工资和福利补贴等收入,需要重点防范注意。
    6、员工签名时一定要写上合同签订当天的日期,这样可以防止企业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后续补签却视为正常签订合同的情况出现。一旦出现向企业索赔未签订或者晚签订劳动合同损失的情况时,能够为员工提供有了保障。
    7、员工要仔细核对合同中提到的文件和附件内容,如签订合同时企业未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先要求企业提供后再签署合同,否则后续发生劳资纠纷时视为员工已知悉并同意按文件内容执行,对员工不利。
    8、员工一定要要求公司把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返还给员工一份,因为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产生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员工遇到企业非法解雇、工伤、疾病医疗期等情况时,有据可依。
    9、一定要仔细审阅劳动合同(有多页的)是否有盖骑缝章,如果没有,要申请加盖,因为可以防止企业中途更换未盖章页面的内容,添加对员工不利的条款。
    二、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
    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
    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因此,在法律上,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之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起诉法院。
    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诉”。
    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条件之二是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起诉的话,那么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起劳动争议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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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