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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动车转让、抵押或者报废,是否需要进行登记?
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以后,所登记的事项依法载入机动车登记档案之中,这些信息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相关活动时重要的参考资料。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的新车登记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机动车遇到下列特定情形,也要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特别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转让的。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权已经归他人所有,就应当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到别人名下。(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如机动车所有人改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等情况。(三)机动车用作抵押。在机动车上设定抵押,属于对车辆所有人权利的重大限制。在抵押期间,车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随便转让、处分。在使用该车辆抵押担保的到期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理该车辆偿还债务。要求机动车抵押进行登记,就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抵押权的实现,保障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四)机动车报废。总之,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才能保证机动车登记资料的准确性。
    机动车是否都需要登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这既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作出这种规定的主要理由有:一是,从宏观上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制定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和资料,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科学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动性。二是,从微观上可以有效防止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对机动车进行登记,核发牌证,是保证各项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如机动车定期检验、机动车报废制度等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措施之一,也是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理交通事故等的重要依托。三是,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性资料。从汽车工业的发展,到城市建设规划、交通规划等的制定,无不需要考虑机动车保有量、交通工具结构、机动车增长趋势等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分析,都需要通过机动车登记来收集资料。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是国家与机动车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如国家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环境保护制度、与机动车有关的税收以及机动车养路费征稽等必须以机动车登记制度为依托。四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的民事活动,维护交易安全,奠定了基础。如同对不动产的买卖、转让、抵押需要依法进行登记一样,机动车作为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也需要进行相应登记,以保证与机动车有关的各项民事活动依法、有序的进行。五是,为有效打击针对或者利用机动车实施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保障。实践中,很多犯罪活动或者以机动车为犯罪对象,或者用机动车做犯罪工具,实行机动车强制登记制度,可以为有效打击这些犯罪提供破案线索或者定案证据等保障。
    是否可以改变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是否可以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不可以,机动车型号,是指机动车的车型技术参数。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都是实际打刻在机动车的发动机、车架等部位的特定号码。这些型号和号码都是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重要内容,在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上也都有相应的记载。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判定机动车是否达到报废年限、是否盗抢车、走私车、拼装车的重要依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书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包括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在机动车发动机、车架等部位上采用涂抹、喷涂、凿改等手段改变上述型号、号码的行为,不仅会干扰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而且会危害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禁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即没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此外,该条第五款还规定,有第三款、第四款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行为,可以认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型的违法行为,所以规定依照第三款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于驾驶人应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规定的是对“物”的处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驾驶人”的处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以罚款的同时,还要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本条违法行为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的特殊情况,则在客观上只能单处罚款,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两个违法行为,在对本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再行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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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9: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