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征兵新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可以直接提干。年龄不超过26周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提干。2.可以保送入学。担任班长1年以上的党员,连续2年立三等功或1次二等功以上,且被战区级单位评为先进个人或军级单位先进典型或获得军队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奖励的,可保送进入军队院校,毕业后担任军官。3.可以报考军校。大专毕业生可参加本科层次考试,录取毕业后担任军官。4.优先选取士官。大学毕业生可优先选取士官,套改时,大学学习期间视为军龄。5.享受学费补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6.提高优待标准。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其家庭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年分别增发30%、20%、10%。两年退役后,本科、大专毕业生领取的部队津贴、地方优待金、学费补偿等总收入分别约为11.8、12.9万元;如转改士官,大专毕业生可直接转改中士第一年(本科毕业生中士第二年),月工资7000元左右且逐年递增。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征集公民到军队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征兵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国家赋予的征兵任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四条 征兵工作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聚焦备战打仗,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标准,军地协同、政府主责,常态运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国家建立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办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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