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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规定征兵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
    1.男性义务兵。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新生),年满18至22周岁(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8至24周岁(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2.女性义务兵。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3.直招士官。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往届毕业生,优先招收应届毕业生,男性,未婚,年龄24周岁以内(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所学专业符合2021年直招士官专业范围。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所在高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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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