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索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权利 |
释义 | 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一、开发商交房的条件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3、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4、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际测绘的房屋基建面积或套内面积,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7、协助或者代理房屋购买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证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房。因此而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赔偿。 前述第四条中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质量保修时间和范围,在一般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按装为二年; 5、装修工程为二年。 二、开发商交房都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上面必须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 2、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维修房屋质量问题,那开发商就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写出所委托的单位名称。 3、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书》里应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标出使用注意事项。 4、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原件,此证书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站(质监站)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的。 5、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原件,以上五项简称“三书一证一表”,业主在收房时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开发商出具这些证件。 三、房屋交付有什么要求呢 房屋交付有下列要求: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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