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举报。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范围内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船舶发出的噪声污染由港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在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受到噪声污染时,可根据噪声种类向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